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宜瑾等18人,醫療科技評估業務具高度專業性,執行上應具效率及人才延攬之彈性,透過常設性之專業醫療科技評估法人組織,長期專責投入各項醫療科技評估業務及研究,可擔負國家醫療科技評估智庫幕僚之角色及促進國家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之堅實後盾。綜觀國際諸多先進國家,在醫療科技評估均投入大量資源,並設立醫療科技評估專責機構,如英國國家健康暨照護卓越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NICE)、加拿大藥物管理局(Canada's Drug Agency, CDA-AMC)、韓國國家實證健康照護合作組織(National Evidence-based Healthcare Collaborating Agency, NECA),以協助相關衛生健康政策之評估及推動。我國於九十七年由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衛生福利部)責成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以下簡稱查驗中心)成立「醫藥科技評估組」,協助執行新醫療科技及健康政策之評估,強化以基於科學證據且客觀之方式制定決策,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有限醫療資源。查驗中心醫藥科技評估組歷經多年投入與努力,逐步推動及發展醫療科技評估之臺灣模式,持續協助衛生主管機關進行以實證為基礎之決策模式,並在國際上展現臺灣醫療科技評估之影響力,提升臺灣能見度。惟臺灣人口高齡化、慢性疾病增加,醫療需求與日俱增,新醫療科技日新月異,如何因應於醫療科技快速發展下,民眾對於新藥物、新醫材及新醫療服務等新醫療科技之需求,乃衛生福利部極大挑戰。透過持續落實並精進我國醫療科技評估應用,擴大評估量能並促進醫療資源有效運用,確保全民健康與福祉,實屬必要。隨著我國醫療科技評估業務範疇逐漸擴展,以及在新醫療科技評估上面臨許多挑戰,例如創新醫療科技之相對療效實證有限且價格昂貴,導致影響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新藥收載速度及病友在相關治療取得之可近性等,因此,為能擴大推動醫療科技評估技術於我國發展及應用,建立以實證與成本效益為基礎之健保藥品收載決策模式,促進國家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並辦理具科學實證健康政策評估、研究之相關諮詢,以及醫療科技評估人才培育並提升國際影響力,特參酌國際主要醫療科技評估組織機構設置及發展經驗,設置行政法人型態之「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之鬆綁,期能擴大專業範圍、增加運作彈性、提高執行效率及發揮組織效能,進而強化我國醫療科技評估量能及品質,爰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