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欲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以加強必要藥品供應的穩定性和及時性。草案要求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的藥商定期申報藥品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並允許衛生福利部在藥品供應不足時專案核准藥品或其替代品的製造或輸入。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內藥品供應穩定,特別是在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
能幫助到什麼
若此草案通過,能幫助藥商、衛生福利部和患者。藥商可以更順暢地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藥品,衛生福利部可以更有效地監控和調控藥品供應,患者可以獲得穩定的藥品供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的藥商、衛生福利部和患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第四十八條之二和第九十六條之一,詳述必要藥品申報、專案核准和罰責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必要藥品供應穩定,確保公共衛生安全;疑慮:可能增加藥商行政負擔,限制措施可能影響藥品市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藥品供應鏈的影響,以及監管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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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林沛祥等18人,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球發生原料藥供給不穩、需求提升,致國內外藥品時有緊張供應狀況,為即時掌握必要藥品之供應,以及早提出相關因應措施,穩定藥品之供應,要求必要藥品之許可證持有藥商應定期申報該類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衛生福利部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又為提高藥商於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時,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藥品之意願,以確保藥品供應之穩定,使主管機關得採限制一定藥品供應之措施,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掌握必要藥品之存量,其許可證持有之藥商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該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其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及期間等規定並授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為提高藥商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藥品之意願、謀求國內藥品供應之均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一定藥品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或方式等,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
三、考量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對特定藥品之需求及參酌實務作業情形,增訂為因應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亦得申請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及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規定,增訂藥商未依上開規定申報、申報內容不實、未依規定期限通報,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供應所為之限制措施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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