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藥事法》相關條文,旨在解決必要藥品短缺問題,強化監測和查核機制,以保障國人健康。草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要求藥商定期申報必要藥品的製造、輸入和供應情形,並擴大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的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藥商、監管單位和國人,更有效地監測和管理必要藥品的供應,減少缺藥情況,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和健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必要藥品的許可證持有藥商、監管單位和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和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要求必要藥品的許可證持有藥商定期申報相關資訊,並擴大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的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必要藥品的監測和查核機制,減少缺藥情況,保障國人健康;疑慮:可能增加藥商的行政負擔,需要加強監管單位的執行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對藥商和監管單位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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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賴士葆等17人,有鑑於監察院於112年間指出,食藥署對於必要藥品短缺之管理,欠缺主動監測及查核之管理機制;惟迄今食藥署尚未有效改善相關缺失,必要藥品短缺之情事仍屢有發生。為解決缺藥問題,以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及健康,爰參考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爰擬具「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二要求必要藥品之許可證持有藥商應定期申報該類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並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二將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範圍擴大至因應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監察院於112年社調0019調查報告中表示,食藥署對於必要藥品短缺之管理機制,僅著重於接獲藥品短缺通報後之供應量調查、替代藥品評估等作為,關於藥商是否確實依法通報之前端作業,目前僅以提醒方式辦理,欠缺主動監測、查核之管理機制,致無法掌握必要藥品之實際供應量及儲備量,而難以避免缺藥憾事發生。
二、因此為解決缺藥問題,以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健康,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立法精神,爰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要求必要藥品之許可證持有藥商應定期申報該類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並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將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範圍擴大至因應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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