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放寬獸醫師取得與使用人用藥品的規範,將野生動物救傷中心、公立收容所等合法執業場所納入藥商可供應對象,並引入「負面表列」、容許加註標示供應動物使用,增列獸醫師為管制藥品處方主體。本案與《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修正連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基層獸醫診療機構、野生動物救傷單位及公立收容所可望更穩定取得必要藥品,提升動物醫療與動物福利。
主要影響對象
獸醫師、野生動物救傷與公立收容單位、藥商、飼主及藥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五十條(供應對象與負面表列)、第五十三、七十五條(加註標示供應、避免偽藥分裝罰則)、第一百零二條(獸醫師親自調劑及流向追蹤回歸專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動物醫療藥源不穩、購藥資格受限問題,並以流向追蹤兼顧管理;疑慮:放寬人用藥品流向動物使用可能增加管理風險,須確保不致回流或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動保法、獸醫師法是同一套配套,建議三案合看流向監管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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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林岱樺、賴惠員、羅美玲、李坤城等19人,有鑑於現行《藥事法》對於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之規範未盡明確,導致基層獸醫診療機構、野生動物救傷單位及公立動物收容所長期面臨藥源供應不穩定、購藥資格受限及藥政管理爭議。為落實動物福利保障,並建立嚴謹之人用藥物流向追蹤制度,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對藥商供應處方藥之對象定義過於狹隘,致使野生動物救傷中心、公立收容所等合法場所,因不具「醫療機構」身分而難以取得必要藥品。爰修正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引用《獸醫師法》第七條執業場所之定義,確保藥商推銷與供應藥物之合法性,落實全方位動物醫療保障。
二、為確保動物診療不因專用藥品缺乏而中斷,修正第三十三條,針對執業場所推銷之人用藥物採取「負面表列」原則。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者外,藥商得依法進行推銷,以確保獸醫師具備充足之診療選擇,維護動物受治權益。
三、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時,實務上常需加註標示或調整包裝。為免誤觸偽藥或非法分裝罰則,修正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容許在不影響品質安全前提下,以加註或附加標示方式供應,藉此簡化行政程序,降低藥商供應成本並減輕民眾藥費負擔,並有利於區分人畜用藥流向,防止藥品回流。
四、動物診療之麻醉、疼痛控制及重症處置高度依賴管制藥品,然現行法規對處方主體之定義模糊,致使獸醫師處方效力於法律解釋有疑義。增列「獸醫師」為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處方主體,確立其法律位階之正當性,並確保購藥管道順暢。
五、考量動物醫療具高度即時性、生物多樣性及特殊性,現行醫藥分業制度不宜強加於獸醫診療。爰修正第一百零二條,明文確立獸醫師親自調劑藥品之權責,賦予基層診療更彈性之操作空間,以符合臨床醫療實務。
六、為消弭衛福部對人用藥物流向之疑慮,於第一百零二條增訂明確引導條款,規定藥品使用紀錄、流向追蹤及查核機制應回歸《動物保護法》及《獸醫師法》辦理。透過三法連動,建立由農業主管機關專責查核、獸醫師負擔重罰責任之監管網,落實權責對等之法制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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