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昱晴等19位委員針對藥事法,指國內獸醫臨床長期仰賴人用藥,但藥商推銷、購買主體與分裝標示規範未納入動物診療機構,造成獸醫師「合法使用、非法取得」。修法欲將動物診療機構納入並建立用藥流向追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藥商可合法向獸醫師供應人用藥資訊與藥品、動物醫院取得法定採購地位,主張確保動物醫療用藥可及性。
主要影響對象
獸醫師與動物診療機構、藥商、飼主及衛福、農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藥事法第三十三、五十、五十三、一百零二條,將動物診療機構納入合法推銷與處方藥購買主體、放寬人藥轉供動物使用的分裝標示限制、明定獸醫師得親自調劑並建立紀錄與流向追蹤(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終結藥商不敢供貨、保障動物醫療可及性、建立流向追蹤;疑慮:放寬分裝與調劑限制恐影響藥品安全與管理,跨部會權責待磨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動物保護法修法相互配套,建議對照各修正條文與權責分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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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賴惠員、林俊憲、羅美玲等19人,有鑑於國內獸醫臨床診療長期仰賴人用藥品,然現行《藥事法》關於藥商推銷、購買主體及分裝標示之規範,均未將動物診療機構明確納入,導致獸醫師長期陷入「合法使用、非法取得」之困境。為落實動物福利,確保動物醫療用藥之可及性,並終結藥商因法律疑義而不敢供貨之現狀,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未列入動物診療機構,致使藥商業務在法律風險考量下,難以主動向獸醫師提供藥品資訊及供應鏈對接。為強化藥商經營動物醫療通路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將動物診療機構納入合法推銷對象。並增訂第三項,要求於該機構推銷之藥品須符合動物診療目的,兼顧藥政管理與臨床資訊需求。(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獸醫師診療動物所需之處方藥,多需仰賴人藥補足。現行實務因缺乏法源,常限制動物醫院採購權限,導致醫療斷鏈。本次修正於第一項第二款明確納入「動物診療機構」為處方藥購買主體,確立其法定採購地位。另增訂第二項後段,要求獸醫師使用人藥時應符合專業判斷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規範,以落實流向監控與用藥安全。(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三、人藥轉供動物使用時,若強求回流GMP藥廠進行分裝,其行政與物流成本將導致藥商供貨意願低落。為縮短供需距離,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轉供動物使用之人藥,得以加註標示或處方調劑方式供應,排除第一項應於工廠分裝之限制。旨在不影響藥品安全前提下,建立高效率之藥物供應路徑。(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四、動物診療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涵蓋範疇,且診療對象非人類,不宜強行適用醫藥分業制度。為保障獸醫師於急診或一般診療時之處分與調劑權,增訂第三項,明定獸醫師診療動物得親自調劑,排除偏遠地區與醫療急迫情形之限制。同時要求建立紀錄與流向追蹤機制,確立「進門前衛生福利部管、進門後農業部管」之權責劃分。(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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