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打擊詐欺之作為及嚴懲詐欺犯罪。草案新增貨物運輸主管機關應納入詐欺防治聯防,並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等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避免財產損失,並協助司法機關打擊詐欺犯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民眾、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打擊詐欺之作為及嚴懲詐欺犯罪;疑慮:可能增加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之負擔、涉及個人隱私之保護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項措施之落實與可能產生之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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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蔡易餘、徐富癸等17人,鑒於網路購物詐騙及幽靈包裹情況猖獗且追查困難,修法新增貨物運輸主管機關應納入詐欺防治聯防,建立境內外爭議包裹之高風險寄件人追蹤與查察機制。又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修法強化各項防堵詐欺之精進作為,如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司法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可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列為警示,以及將網頁廣告及行動應用程式(APP)納入詐欺防制範圍等。另外,針對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加重刑罰,以及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應為相當之科刑。綜上,為強化各項打擊詐欺之作為及嚴懲詐欺犯罪,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貨物運輸主管機關應納入詐欺防治聯防,建立境內外爭議包裹之高風險寄件人追蹤與查察機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又為兼顧詐欺犯罪偵防與人權保障,針對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而主動通知金融機構,而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帳戶列為警示,且暫停全部交易功能,應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內政部訂定通知、暫停之作業程序、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由於詐騙集團常用行騙管道,除了網站以外,還有行動應用程式(APP),以及利用網站與行動應用程式刊登之廣告(包含彈出式廣告)等管道行騙,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認為涉及詐騙之網站、廣告及行動應用程式或其網址,有防制詐欺之及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為限制瀏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八、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九、修正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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