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在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草案新增兩類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品納入藥害救濟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使用藥品的民眾,特別是在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新增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不足供應情形、因應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此二類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品,納入本法適用藥害救濟制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疑慮:修正後的合法藥物定義可能增加藥廠責任,影響藥品市場供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條文對藥害救濟制度的影響及實施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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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莊瑞雄、吳思瑤等18人,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茲為周延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用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並配合藥事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爰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合法藥物之定義,新增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不足供應情形、因應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此二類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品,納入本法適用藥害救濟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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