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草案,擬新增一千萬元級距,嚴懲詐欺犯罪並強化嚇阻力;同時修正自首、自白減刑規定,使詐欺被告繳交犯罪所得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落實被害人賠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受詐騙民眾儘早取回財產,解決財損問題;同時強化詐欺犯罪嚇阻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受詐騙民眾以及司法實務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新增一千萬元級距並加重刑責;修正自首、自白減刑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嚇阻、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疑慮:可能過度加重刑責、影響司法實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於修正草案之意見,確保有效落實政策目標。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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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游顥、林沛祥等21人,現行條文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之多寡而區分刑度輕重。然為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嚇阻以保障民眾免受詐騙之苦,爰在既有之五百萬元與一億元兩種級距間,增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級距,詐欺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並將現行刑度處罰加重。同時有鑑於詐欺被告自首、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於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後,詐欺被告自首、自白後,僅須繳回實際報酬即可輕鬆減刑,縱無實際報酬亦合於減刑要件,有司法輕判縱放詐欺犯之疑慮,更無助於被害人獲得賠償,綜上,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打詐儀錶板之犯罪統計,國人今年1月至10月因詐騙之財損高達766億元,導致民眾重大損失,甚至家破人亡。因此為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嚇阻,應提高刑責與罰金金額,同時增加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之多寡之級距,以有效針對其依犯罪獲取財物金額受到對應罰則。
二、民眾對詐欺深惡痛絕,倘受到詐欺,如何取回財產應勝於詐欺被告之刑事懲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重在追回、減少被害人之財損,使其能儘早取回受詐騙之財物與獲得賠償,若詐欺被告自首或自白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使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損失,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有鑑於114年5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縱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亦合於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裁定有輕縱詐欺被告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為使條文原始意旨得以落實,爰修正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減刑以詐欺被告在自首或自白後,必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全部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為要件。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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