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針對高額詐欺案件加重處罰,區分500萬元、1,000萬元及1億元以上財產損害結果,實施層級化刑事處罰,以強化處罰密度和嚇阻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避免財產損失,並對詐欺犯罪者形成更強的嚇阻力。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要件,新增500萬元、1,000萬元及1億元以上層級的刑事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能有效嚇阻詐欺犯罪,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增加司法負擔,且需注意避免誤判或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案的適用範圍和執行細節,以確保有效實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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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徐巧芯、廖偉翔、蘇清泉、邱若華、林沛祥等17人,鑑於新型態及高額詐欺案件仍呈現持續發生之態勢,其中常以假投資、網路交友或假冒親友借款等詐欺手法為之,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動輒達新臺幣數百萬元或上千萬元,對於人民財產法益造成嚴重危害,為嚴懲該等詐欺犯罪並強化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詐欺犯罪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結果修正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及1億元以上,為層級化之刑事處罰,藉由嚴懲重罰強化處罰密度,符合罪責相當性,並達到嚇阻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
二、為嚴懲該等詐欺犯罪以強化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爰將所定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修正為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一億元者,擴大本條適用範圍,並為相對應層級化之刑事處罰。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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