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修正合法藥物定義並納入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以因應藥品供應不足或公共衛生緊急事件。草案擬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民眾及時獲得藥害救濟,特別是在藥品供應不足或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民眾用藥權益和藥品供應鏈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二款合法藥物定義,增訂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納入藥害救濟制度,修正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行政負擔,影響藥品審查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條文對藥害救濟制度的影響,以及行政機關執行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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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徐富癸等19人,為周延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用藥後如發生藥害能及時依本法獲得救濟,並配合「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合法藥物之定義,增訂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得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考量其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亦為因應普遍性醫療需求事件,俾將之納入本法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爰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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