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旨在嚴懲詐欺犯罪、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避免減刑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草案要求被告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並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完畢,始得適用減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欺被害人盡快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並強化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追徵不法所得之成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告、被害人及相關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明定須依調解或和解內容,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且應自自首或偵查中首次自白後六個月內全數給付完畢,始得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立法理由、嚴懲詐欺犯罪、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疑慮:可能增加被告負擔、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各界對於草案修正內容的意見,確保公平正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鑒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將「犯罪所得」限縮解釋為行為人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未能落實原立法理由「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之目的。為嚴懲詐欺犯罪、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並避免減刑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明定須依調解或和解內容,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且應自自首或偵查中首次自白後六個月內全數給付完畢,始得適用。以回歸立法本旨、落實贓款迅速返還,杜絕行為人藉故延滯訴訟程序,並提高基層車手適用減刑之門檻,俾使減刑制度確切發揮填補損害之功能。
二、修正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明確區隔個別行為人之賠償責任與犯罪組織之追贓範圍,藉此誘發集團內部成員提供溯源情資,以利偵查機關有效追訴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核心成員,進而強化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追徵不法所得之成效。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