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犯罪者須在偵查中首次自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法院才可審酌減輕其刑。目的是加強詐欺犯罪刑責,杜絕詐欺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獲得賠償,並遏止詐欺犯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被害人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新增自白、和解、賠償等要件,作為法院減輕刑責的依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詐欺犯罪刑責,保護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機關負擔,認定標準不一可能造成不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實務運作的可行性與標準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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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詐欺犯罪持續盛行,且犯罪型態多樣,為加強涉犯詐欺相關犯罪刑責以達杜絕之效,對於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進行修正,應以自白與繳交犯罪所得並達成賠償為要件,交由法院審酌是否得減輕,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避免僅依口頭供述為自白依據即得減輕其刑,爰此修正應於偵查中首次自白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對被害人進行損害賠償者,始得獲減輕其刑。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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