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7790000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強化詐欺行為人返還財物及賠償被害人的責任,落實被害人財產保障。草案要求自首或自白者須在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金額,避免訴訟程序延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儘早獲得財物補償,解決因詐欺案件而陷入困境的家庭生計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案件的被害人、詐欺行為人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要求自首或自白者須在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金額,增訂行為人協助查獲詐欺犯罪組織的減刑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詐欺行為人賠償責任,保障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詐欺行為人偽造自首或自白的情況,影響司法公正。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對詐欺案件偵查及司法效率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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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羅廷瑋、游顥等19人,有鑑於國內詐欺案件持續攀升,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導致民眾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許多被害人一生積蓄在短時間內化為烏有,家庭生計因而陷入困境。現行法制雖設有自首與自白之減刑規定,惟實務上仍常見行為人未能及時返還財物,使被害人長期無法獲得實質補償,與社會期待存在落差。為落實被害人財產保障、促使詐欺行為人迅速彌補損害,並強化追查詐欺犯罪組織之誘因,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165打詐儀表板統計,國人每年遭詐欺之財損動輒數百億元,造成家庭破碎、社會失序,人民深惡痛絕。對被害人而言,實質賠償與財物返還遠比單純提高刑度更具意義。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原立法目的,即在促使詐欺行為人於犯罪後能及時償還財物、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使被害人儘早獲得補償。
二、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以「個人實際取得」作為犯罪所得範圍,致使未實際取得財物之車手、機房成員,只須自白即可取得減刑甚至免除其刑之效果,與原立法意旨背離,恐反向鼓勵詐欺集團以更細緻分工規避刑責,亦未能促使被害人獲得賠償,有立即修法之必要。
三、為落實「彌補損害」原則,並確保自首、或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確實付出具體補償行為,本次修法明定:
(一)自首者應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
(二)自白者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
藉由明確期間,避免訴訟程序因等待行為人籌措金額而延宕過久,維護司法效率。
四、詐欺犯罪屬集團分工,如機房撥話、車手取款、洗錢與金流傳遞,個別行為人所得並不等於集團取得之全部財物流向。為強化溯源查緝,本次修法增訂:行為人如因其協助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自數名被害人取得之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符合法制運作與偵查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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