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調整詐欺犯罪後自首、偵查與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以遏止詐欺犯罪發生並降低民眾財產損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避免財產損失,並協助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被害人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遏止詐欺犯罪發生、降低民眾財產損失、兼顧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訟源、影響犯罪認定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於修正案的意見,以確保司法公正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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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並衡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一百十三年度台上大字第四○九六號刑事裁定,對於本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以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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