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調整詐欺犯自首、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協助溯源追查等減刑要件,以強化被害人損害賠償並兼顧司法效率。該草案旨在解決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引發的爭議,平衡刑罰減輕誘因與司法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欺被害人更有效取回損害,並強化司法對詐欺犯罪的查處效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告、被害人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偵查與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減刑要件,詳見草案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被害人權益、落實立法原意;疑慮:可能過度加重被告責任、影響被告自白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刑罰減輕誘因與被害人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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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廖偉翔、黃健豪、邱若華等20人,有鑑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將本條例之減刑要件限縮為被告「繳交其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惟此見解未能貫徹本條例協助詐欺被害人取回損害之立法目的,並引發過度寬減之疑慮。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以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兼顧刑罰減輕誘因與司法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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