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權益,強化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防詐措施。草案擬加強跨機構合作、擴大被害人賠償範圍、加重詐欺罪刑罰等,以遏止詐欺犯罪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金融防詐措施,減少財產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被害人、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增訂司法警察機關提供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強化金融機構合作、增訂警示帳戶及暫停交易功能、擴大被害人賠償範圍、加重詐欺罪刑罰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嚴懲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強化金融防詐措施;疑慮:可能增加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負擔、涉及個人隱私問題、加重刑罰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對各方權益的影響,確保有效打擊詐欺犯罪同時保護被害人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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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為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及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金融防詐措施,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政府持續精進各項防堵作為,包含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加速發還被害人已匯(轉)入而尚未遭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必要,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
衡酌本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一百十三年度台上大字第四○九六號刑事裁定,對於本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及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金融防詐措施,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七、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八、修正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九、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
十、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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