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相關條文,明確機關對詐欺網站的權責、擴大獨任審判範圍、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以及調整刑罰規定。草案旨在精進詐欺犯罪查緝與審理,保護被害人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更快速獲得賠償與司法救濟,強化詐欺犯罪防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害人、詐欺犯罪者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與第五十條,詳述機關權責、獨任審判範圍、減刑條件與加重刑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被害人權益、精進詐欺犯罪查緝與審理;疑慮:可能增加司法負擔、獨任審判範圍擴大可能影響被告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草案修正內容的意見與可能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蔡易餘等18人,為精進詐欺犯罪之查緝、審理,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使機關對詐欺網站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權責更明確。(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二、為加速審判進行,擴大詐欺犯罪可獨任審判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三、將1.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及2.因犯罪行為人之自白得以扣押犯罪組織所取得被害人財物或財產定明為減刑條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四、將犯罪行為人在不賠償受害人或不支付調解、和解金額下,而享有較一般人更奢侈之生活,定明應加重其刑。(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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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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