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主要是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新相關法規中組織的名稱,以確保法規的完備與明確。此修正旨在使法規更為完善和清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政府機關更順暢運作,解決法規名稱不符現行組織架構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相關機關及其人員,需依照修正後的法規進行業務調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中關於組織名稱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法規更符合現行行政院組織架構,確保法規的明確性與適用性;疑慮:修正後的條文是否充分考慮過渡期問題,是否會造成法規適用上的混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與現行法規的銜接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