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參加調處小組之機關名稱,使法條用語與現行政府機關名稱一致。屬於文字與名稱對應性質的修正,不涉及公害糾紛處理的實質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讓法條所列機關名稱與現行組織架構相符,減少實務援用時的名稱混淆,方便機關依法參與公害糾紛處理。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公害糾紛處理相關之主管機關與參與調處的機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調整參加小組之機關名稱用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織改造更新名稱,維持法規一致與可執行性;疑慮:公開資料中未見明顯反對論點,主要關注在於名稱對應是否周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改造帶出的一連串名稱修正案,重點在對照是否正確,可一起檢視同批次法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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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謝衣鳯、羅廷瑋等17人,根據行政院組織改造,爰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參加小組之機關名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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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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