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5930000

「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修正合法藥物的定義並新增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下取得專案核准的藥品納入救濟制度。草案還配合藥事法修正案增訂緩衝期,以利實務運作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因用藥發生藥害的民眾,及時得到救濟;解決現行藥害救濟制度適用範圍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用藥發生藥害的民眾及相關醫療與藥事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的行政與財務負擔、新增藥品救濟標準與實施細節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實施後的效果與可能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藥害救濟法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茲為周延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用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並配合藥事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合法藥物之定義,新增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此二類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品,納入本法適用藥害救濟制度;另一併配合藥事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增訂緩衝期,俾利實務運作調整,爰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藥害救濟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看解析 ›「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看解析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看解析 ›「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