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廣告資訊揭露並防杜詐騙,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建置公開廣告庫並建立業配廣告聲明與通知機制。草案擬增訂廣告推播參數、刊登時間、違反服務條款等資訊揭露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消費者更清楚廣告資訊,避免受騙;同時督促廣告平臺業者提高廣告透明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廣告刊登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增列廣告推播參數、刊登時間等資訊;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建立廣告申報與通知機制;修正第四十條,增訂廣告未標示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廣告透明度,有助防杜詐騙;疑慮:廣告業者恐增加成本與營運負擔,新規可能影響廣告產業生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留意各界對廣告透明度與業者負擔的平衡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為強化廣告資訊揭露並防杜詐騙,避免利用業配廣告規避廣告透明化之規定,增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建置公開之廣告庫,並建立業配廣告之聲明與通知機制,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三十一條,增列應揭露該廣告之推播參數(如年齡、地理位置或性別等);廣告刊登之時間;廣告是否曾違反服務條款;廣告之觸及數據。
二、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內容創作者得主動申報提供之內容為廣告,使用者也得以通知其認為應標示而未標示為廣告之內容。
三、修正第四十條,配合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未依規定標示為廣告,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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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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