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針對破壞通訊海纜設施或設備之犯罪態樣加重處罰,並與國際接軌;同時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以確保民生服務和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和民生服務,避免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到我國通訊海纜設施或設備相關業者、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所有者,以及國家安全維護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項後段及第四項後段,增訂第八項,針對故意侵害通訊海纜設施或設備功能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嚇阻不法行為、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強化對於海纜管線之保護;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引發爭議、資格限制條件拍賣或變賣可能造成實施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修正案實施成效和可能爭議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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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蔡其昌等17人,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以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強化對於海纜管線之保護,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後段及第四項後段,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損害海纜管線進行民事責任究責,以與國際接軌。
二、另針對故意侵害通訊海纜設施或設備功能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且避免沒收船舶或機械設備遭犯罪行為人購回,明定資格限制條件拍賣或變賣。
三、增訂第八項,參考刑法域外處罰之立法例,使於域外破壞海纜管線罪亦得適用本法的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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