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允許勞工保險年資可與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年資併計,使勞工在老年時能享有完整年資的年金給付。現行法規會使勞工其他年資歸零,影響老年年金請領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志願役軍人、公教警消離職者等在勞工就業市場上享有完整年資的年金給付,解決老年年金請領權益受影響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志願役軍人、公教警消離職者等投入勞工就業市場的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的條文,新增了年資併計的規定和相關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勞工在老年時能享有完整年資的年金給付;疑慮:可能增加保險財務負擔、需釐清年資併計的條件和限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年資併計的公平性和保險財務的可持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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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志願役軍人服役期限較短,軍人達服役期滿退伍者或公教警消離職者投入勞工就業市場。然現行法規,勞工保險條例無法併計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使勞工其他年資歸零,影響老年年金請領權益。應修正相關規範,使勞工保險併計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者,得向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現今社會就業型態多元,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於不同職域保險間互為流動,具不同社會保險年資。為保障是類人員未來年老退休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權益,增訂第一項,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經併計公保、軍保及農保等相關職域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並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時,得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二、為維持社會保險之適當性及公平性,增訂第二項被保險人於不同社會保險年資如有已領取老年給付、退伍給付等情形,其保險年資已結清者,年資不得重複併計。又被保險人如已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其農保年資亦不得併計。
三、基於被保險人已依離退給與相關法令領取月退休金者,其老年經濟生活已受相當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不適用第一項年資併計之規定。有關月退休金之範圍,以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內涵為準(包含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官法、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規所定按月領取之退休金)。而保險人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領取月退休金者,仍得適用併計年資之規定。
四、為保障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既有權益不受影響,增訂第四項,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被保險人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仍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擇優發給。
五、配合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增訂,現行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五項、第六項。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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