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擴大受調查人對調查人員(包括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所作處分的救濟機會,允許他們向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並刪除重複規定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受調查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獲得更多救濟機會,解決其權益受損問題;並簡化相關法律程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調查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一項,明定受調查人對調查人員處分可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刪除第二、三、四項,第五項移列至第二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受調查人救濟機會,落實司法正義;疑慮:可能增加司法負擔,影響調查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司法救濟範圍擴大之看法與實際執行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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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鑒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除法官、檢察官所為裁定或處分外,亦包含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惟卻漏未就司法警察所作之處分賦予人民救濟機會,故於本條明定受調查人均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另就本條第二、三及四項在抗告編已有規定,毋庸重複規定,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本條第二、三及四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受調查人對於本章之裁定、處分得依法提起救濟,亦即,除法官、檢察官所為裁定或處分外,另包含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依本章所為之調查,受調查人均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其程序自應適用本法第四編抗告、準抗告相關規定。其中,依本法第四編第四百十九條明文規定,「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且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本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包含本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在內(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依上開準用規定,本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抗告或準抗告,且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爰修正第一項。
二、因依抗告編規定,本條無庸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三及四項;第五項移列至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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