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以落實被害人財產損失之填補與打詐決心;現行規定因最高法院裁定結果,使詐騙被害人難以取回財產損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騙被害人取回財產損失,落實政府打詐決心;解決現行規定下詐騙集團成員僅需自白即可減刑之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騙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及司法實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嚴格規範減刑條件,須以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損失為限,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金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詐欺犯罪懲處、落實被害人保護、填補被害人財產損失;疑慮:修正草案可能影響被告權益、減刑規定適用範圍過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草案之適用範圍與可能影響,確保法治正義與被害人權益之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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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林沛祥等19人,鑑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結果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目的相違,使詐騙被害人難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3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見解,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法)強化詐欺犯罪懲處並落實被害人保護之目的相違背,上開裁定認本法現行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又觀實務上犯罪行為人多僅係犯罪團體中踐行犯罪之一環,其犯罪所得(如抽成獎金或車馬費)與被害人喪失之金額顯不符比例,此擴大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減刑範圍之見解若予採納,恐導致不當減刑,損害法律正義與被害人權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本法定立意旨與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精神不符。
二、為杜絕上述實務見解適用與本法精神不符之情事,須以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損失為限,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廢除任何未經具體返還事實之減刑認定依據,提升詐欺犯罪成本、瓦解犯罪組織、減少民眾財損,被害人將可切實取回損失,彰顯政府打詐決心,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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