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改善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相關規定,包括明確保存維護計畫的要素、放寬保存者認定標準、鼓勵民間出資贊助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等。同時,責成主管機關協調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文化資產推廣活動,落實「部部是文化部」的政策理念。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者、民間出資贊助者,解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經費與技術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者、民間出資贊助者、各級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包括保存維護計畫的要素、保存者認定標準、稅捐優惠範圍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改善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相關規定,明確保存維護計畫的要素,放寬保存者認定標準,鼓勵民間出資贊助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疑慮:保存者認定標準的調整可能造成認定不公,稅捐優惠範圍的擴大可能造成財務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正草案能有效改善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相關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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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賴惠員、許智傑等22人,為深化民眾對無形文化資產之認識,明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之登載要素,改善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認定廢止標準過度課責之問題,並鼓勵民間出資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責成主管機關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就其內部或相關業務範圍內主動辦理文化資產推廣活動,以落實「部部是文化部」之政策理念;同時,授權主管機關得依無形文化資產之性質及重要性,將其須保存維護之要素載明於保存維護計畫,以利保存者遵循,強化傳統技藝之延續。另參酌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改以能否體現與傳承相關技藝作為保存者認定廢止之標準;最後,將民間出資贊助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稅捐優惠範圍,從僅限有形文化資產擴及至無形文化資產,並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有關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五大類工作,作為具體獎勵項目,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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