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配合11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屬名稱對應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涉及農委會的相關條文名稱與現行農業部一致,減少援用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資產主管與農業相關機關,及援引該等條文的實務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98、112條,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相關法律應同步更名;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論點,差異主要在提案委員與併案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更名案版本眾多,最終多以整併版本通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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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發文2026-05-19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莊瑞雄等18人,為回應農漁民長期的呼籲與期盼,民國112年行政院正式通過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涉及農業部相關法律條文應同步更正名稱,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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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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