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配合組織改造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屬名稱對應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相關條文機關名稱與現行農業部一致,減少援用上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資產主管與農業相關機關,及援引該等條文的實務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98、112條,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論點,主要差異在提案委員與併案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內容相同的更名案常見多版本,審查時通常合併為一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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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委員會發文2026-05-19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部」,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部」。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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