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僅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條文中的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屬名稱對應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名稱與現行農業部組織一致,避免條文與實際權責機關不符所生的適用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資產主管與農業相關機關,以及援引該條文的實務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條,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避免條文與機關名稱不符的爭議;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論點,主要在於與其他相同目的版本如何併案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改名稱更正案常有多版本並存,最終多以併案審查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委員會發文2026-05-19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組織改造,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然當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仍是農委會,未配合組改修正部會名稱,恐讓條文產生疑義,為避免相關爭議,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農委會改為農業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