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僅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條文中的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屬名稱對應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名稱與現行農業部組織一致,避免條文與實際權責機關不符所生的適用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資產主管與農業相關機關,以及援引該條文的實務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條,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避免條文與機關名稱不符的爭議;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論點,主要在於與其他相同目的版本如何併案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改名稱更正案常有多版本並存,最終多以併案審查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