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屬名稱對應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主管機關名稱與現行農業部一致,避免名稱未同步所生的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資產主管與農業相關機關,及援引該等條文的實務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98、112條,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業務已改制為農業部;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論點,差異主要在提案委員與併案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類技術性更名案,閱讀時可直接對照組改前後的機關名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