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反滲透法第五條,旨在禁止任何人受中國等滲透來源指示,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並取締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此舉旨在強化國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和人民,解決中國對臺灣的滲透和國安威脅問題,保護臺灣民主自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臺灣人民,特別是可能涉及配合統戰工作或展示中國等滲透來源標誌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反滲透法第五條,增訂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範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的宣傳行為和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家安全,保護民主制度;疑慮:可能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認定「滲透來源」和「配合統戰工作」有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謹慎評估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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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義川等16人,鑒於中國共產黨政府(下簡稱中國)長期以軍事威脅臺灣,不放棄武力併吞臺灣,為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地域及對象;另一方面其運用各種手段於我國政府、社會各階層吸收部分國人,配合其對我國之統戰宣傳,進行各項滲透工作,亦為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之規範對象。由於中國對臺灣滲透的手法擅長利用臺灣在地協力者,進行模糊敵我意識的助敵的行為,而被誤認為臺灣人民自己的政治認同行為,陷入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爭議。究其實這些在地協力者已成為受到中國操縱控制,用來破壞我國民主制度之「工具」,本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本席等認為,中國未放棄武力併吞臺灣前,為強化國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於我國有效統治領域內,應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爰擬具「反滲透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國共產黨政府(下簡稱中國)長期以軍事威脅臺灣,不放棄武力併吞臺灣,為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地域及對象;另一方面運用各種手段於我國政府、社會各階層吸收部分國人,配合其對我國之統戰宣傳,進行各項滲透工作,亦為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之規範對象。另賴總統於2025年3月13日召開「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國安高層會議後,為因應中國5大國安威脅所採取17項策略,首度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提出全面性精進與推動國安法制工作,目的是在不侵犯人權下,建構全方位的國家安全網路,並對外宣示臺灣反併吞的堅定國家意志。顯見為因應中國對臺灣之國安威脅日劇,政府唯有強化國防軍備、反滲透等各項國安工作及法制之修正,方能守護國家安全及臺灣民主自由。
二、由於中國對臺灣滲透的手法擅長利用臺灣在地協力者,進行模糊敵我意識的助敵的行為,而被誤認為臺灣人民自己的政治認同行為,陷入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爭議。究其實乃中國操縱這些在地協力者為「工具」,遂行其以破壞我國民主制度之行為,本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民主國家憲法核心價值是民主,反民主的政體是無法見容於被民主體制,中國是獨裁的政體,且從不放棄武力併吞民主的臺灣,與我國民主體制的敵對是現在進行式。更何況,接受企圖武力併吞我國之敵對獨裁政體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進行破壞民主自由之行為,只是執行獨裁中國意志的工具,根本不可能成為我國憲法言論保障言論自由適格之對象,討論法制上限制或規範前述滲透行為,是否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一開始就落入錯誤假設前提謬誤推論。
三、二戰後德國基本法,許多條款流露著這種「防衛型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的痕跡,也替納粹象徵的禁制提供了許多正當化的基礎。德國是無庸置疑的民主國家,但德國刑法86條以下卻規定,禁止「復辟納粹組織」的宣傳品,禁止持有也禁止傳播。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包括納粹黨的萬字符號、「希特勒萬歲」等口號、納粹舉手禮、納粹黨黨歌,都在禁止之列。納粹政權是獨裁而反民主的,吞噬了德國的民主制度,德國人基於這個歷史教訓痛定思痛,把「禁止納粹象徵的言論」和「保護國家民主體制」兩者拿上天秤衡量,認為禁止納粹象徵是對言論自由合理的限縮,可以避免有人透過緬懷納粹,生出新的反民主勢力,從而保護民主制度不再被反民主的敵人吞噬。
四、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顯示我國引進了民主的防衛機制,「民主需要被防衛」也成了我國的憲法價值,民主需要內在的防衛,更何況臺灣民主面對外來的獨裁政體巨大的威脅日益加劇。本席等認為,中國未放棄武力併吞臺灣前,為強化人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現行反滲透法有補強之必要,於我國有效統治領域內,應防止人民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於我國進行配合其統戰目的宣傳之政治宣傳行為,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
五、修正條文增訂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配合統戰工作或具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及罰則,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標誌或旗幟者應取締之。第七項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國際會議、活動場所懸掛、展示之旗幟、標誌,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者,非屬前引條文規範對象,不在本條處罰取締之範圍,自不待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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