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第六項規定,以嚇阻破壞通訊海纜等不法行為,解決犯罪工具的保管問題。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安全和通訊穩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部門和通訊業者,解決犯罪工具的保管問題,維護通訊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通訊業者、海事機關和執法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第六項規定,沒收及處置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嚇阻破壞通訊海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疑慮:可能增加執法機關的工作量,認定標準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需審慎評估相關規定和執行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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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不法行為,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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