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2360000

「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功能之罰則,以加強安全保障並嚇阻不法行為。草案參考相關法規,增訂刑罰及沒收處置機制,以強化防護層級和執法效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防護,解決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之風險;強化執法效能,沒收及處置犯罪工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管理、執法機關及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規範因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功能之處罰;詳見原文說明相關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罰則可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嚇阻不法行為;疑慮:處罰規範可能過嚴或適用範圍不明確,影響合法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草案之立法目的、處罰規範之合理性及適用範圍,以確保修法之適切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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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楊曜等16人,近年接連發生海纜遭不法侵害或船舶違規破壞事件,然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功能之行為,尚未訂有罰則,顯有不足。增訂相關處罰機制,以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並嚇阻不法行為,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氣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現行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設有罰則,難以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對氣象監測、預報及防災作業之正常運作造成潛在風險,進而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強化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防護,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相關刑罰,明定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處罰規範,以提升防護層級。另為確保執法效能,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及處置之問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相關沒收及處置機制,不問其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並得視個案情節,採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以利實務執行。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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