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2340000

「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第六項,規定供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無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得沒收,以加強嚇阻效果,防範破壞通訊海纜行為。該修正案旨在有效打擊破壞通訊設施之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通訊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部門與通訊業者,解決因破壞通訊海纜導致的通訊中斷與國家安全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者、操作者及從事破壞通訊設施之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第六項,規定供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無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得沒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沒收規定可有效嚇阻破壞通訊設施之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疑慮:擴大沒收範圍可能涉及財產權問題,且執法機關的裁量權可能過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財產權保障與國家安全維護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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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賴惠員、楊曜等16人,近年來屢有權宜輪、漁船等船舶違規作業,致損毀我國通訊海纜之事件,嚴重影響國內對外通訊及離島聯外通訊安全,甚而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防範與打擊此類破壞行為,爰增訂第六項,明定供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無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得沒收,並授權檢察機關於裁判沒收確定後,得依個案情節妥適處置,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通訊設施安全與司法實務之執行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鑑於近年屢有權宜輪及於漁船於違規作業時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不僅造成通訊中斷,影響離島與國際連線,更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安全。為加強嚇阻效果,增訂第六項,明定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其所有權屬,皆得沒收。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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