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延長電動車免牌照稅優惠至114年底後,以支持我國交通運輸低碳轉型目標,並確保地方政府稅收。草案希望全國一致免徵規定,避免租稅不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動車購買者享有持續優惠,支持我國達成低碳轉型目標;同時有助於確保地方政府稅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車購買者、地方政府及中央能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延長電動車免牌照稅期限,並增訂中央能源主管機關補足地方政府稅收損失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電動車免牌照稅優惠有助於達成低碳轉型目標,促進電動車推廣;疑慮:延長免稅期限可能減少地方政府稅收,影響地方財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環保目標與財政收支的考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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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林德福等16人,鑑於電動車免牌照稅政策,將在一百十四年底恢復徵稅,然我國電動車的普及目標尚未達成,若貿然取消優惠,恐影響民眾購買意願,進而影響我國交通運輸朝向低碳轉型之政策目標;另考量前揭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係影響地方政府之稅收,應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補足。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達成環境永續、經濟發展及保障地方政府稅收盈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避免各地方政府徵收條件不一致,造成民眾因車籍地不同而遭受不同租稅對待,免徵規定應全國一致;另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已確立「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目標,為促進電動車輛之推廣普及,實有延長免徵期限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
二、另因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係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及中央能源主管機關評估結果,並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對於延長免稅期間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損失,應由該機關指定相對財源補足之,以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稅收財源,爰增訂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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