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提高噪音超標車輛罰鍰額度,並增訂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以遏止改裝噪音車輛擾民案件。現行罰鍰額度偏低,導致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再犯機會成本過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解決噪音擾民問題,保障生活品質和健康;也能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更多嚇阻與預防法律工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罰緩額度,從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升至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增訂第二十八條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處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額度和增訂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能有效遏止噪音擾民案件;疑慮:加重罰則可能會對民眾造成經濟負擔,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可能會影響民眾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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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洪孟楷等20人,鑑於改裝噪音超標車輛擾民案件頻傳,對民眾生活品質造成重大干擾並危害健康,雖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逐漸加強科技執法與完善檢舉機制,惟現行《噪音管制法》相關罰鍰額度偏低,僅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如要以較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之相關罰則,又或是吊扣駕駛執照則須依照交通部之擴張解釋需同時具備危險駕駛行為方得裁處,導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從重裁罰方式有限,使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再犯機會成本過低。為有減少阻車輛噪音擾民事件,並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更多嚇阻與預防法律工具,有必要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罰則,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與增訂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罰則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緩額度,從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升至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二、《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罰則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處分。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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