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提高違反噪音標準車輛的罰鍰,並對一年內再度違規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以加強噪音管制。現行法規對於噪音車取締雖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實務上執行困難,擬透過修正案解決此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噪音管制第一線執法人員,更有效取締改裝車製造噪音擾民案件,減少噪音污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噪音車輛駕駛人及改裝車製造噪音擾民案件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提高違反噪音標準車輛的罰鍰,並新增對一年內再度違規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噪音管制,減少噪音污染;疑慮:提高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可能過於嚴苛,影響民眾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相關權益需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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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委員會審查2025-10-20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發文2025-11-19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牛煦庭、邱若華等19人,鑑於改裝車製造噪音擾民案件頻傳,第一線執法人員針對噪音車取締開罰除依照《噪音管制法》外,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六千至三萬六千元罰鍰,民國110年修法時新增「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然實務執行面上噪音車多半僅能依噪音管制法裁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依照交通部之擴張解釋需同時具備危險駕駛行為方得裁處,對於單純噪音車的管制顯然過於寬鬆,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違反本法標準之噪音車輛罰鍰提高,並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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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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