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1140000

「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及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草案亦增訂沒收及拍賣犯罪工具的相關規定,以嚇阻不法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經濟發展以及日常生活相關單位或個人,解決氣象設施安全防護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相關單位或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及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嚇阻不法行為;疑慮:可能涉及的經濟衝擊,沒收及拍賣過程中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正草案符合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林倩綺、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氣象設施對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經濟發展以及日常生活均至關重要,為強化其安全防護,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氣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本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
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並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一三條規定,對損害海底送水管線進行民事責任追究,以與國際接軌。
此外,為防止沒收後拍賣的犯罪工具、船隻或其他機械設備,有很可能借由人頭又被原業主得標購回,重操舊業,增訂有關拍賣或變賣投標之廠商資格應「限制條件」,採取嚴謹審慎限制。並參考國際海事組織各類公約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立法體例,增訂特殊情況下免責事由,另增加「域外處罰」規定,賦予破壞海纜管線罪域外適用的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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