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延長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申請許可執照的期限,避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的福祉。該修正案旨在給予黨政軍條款修法更多的時間凝聚共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繼續營運,解決在地收視聽民眾的權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系統經營者自營的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四條,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申請許可執照的期限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申請執照期限,避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福祉;疑慮:可能造成黨政軍投資方影響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意見,確保修法能滿足公眾視聽權益和產業發展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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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陳雪生、蘇清泉等22人,為落實公眾視聽權益,避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照之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有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且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乃屬於「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並甫自104年12月18日受本法修訂納管迄今。
二、承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納管之同時,另再受有同法第五條之黨政軍條款準用之規範。惟考量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多有具備如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十二條內容所需設立系統之地方頻道等義務,並落實提供地方政府及民眾公益服務等性質。按目前之現實,在黨政軍條款受朝野以及行政方各界對修法共識未解之前,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因屬公開發行公司,且無法掌握並拒絕具備屬黨政軍投資方對其股份之購買下,將致喪失再度申請營運許可之資格,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
三、參酌本院三度修正通過對於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延長申請執照之期限,使該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得繼續營運之同時,更予黨政軍條款具備更充足之修法共識凝聚之空間,爰提案修正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若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存續,則受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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