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放寬黨政軍間接投資媒體的限制;現行規定易造成爭議,阻礙媒體產業發展。草案希望在禁止黨政軍操縱媒體的前提下,合理化投資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媒體產業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促進發展;同時讓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能更靈活地進行投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媒體產業、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金融保險業等投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擬將間接持股比例限制放寬至10%,並排除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單純投資行為之持股比例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限制有利媒體產業發展,避免爭議;疑慮:可能增加黨政軍操縱媒體的風險,影響媒體獨立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媒體自由與黨政軍影響的風險。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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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鑑於2003年起臺灣自由浪潮風起,媒體不再為一家言論,在「黨政軍退出媒體」呼聲之下,陸續修正了廣電三法。惟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施行後,亦有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現今,黨政軍條款限制黨政軍投資媒體,卻也阻擋了媒體產業的蓬勃發展,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規範意旨及立法精神,係著眼於禁止黨政軍以直接、間接投資方式操縱媒體而介入媒體經營。
二、其中對於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透過公開市場投資上市公司之行為,例如新、舊制勞退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等,其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依據該局表示,勞動基金均以增進基金長期穩健收益為目標,無政治力介入基金投資,投資資訊透明,其僅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依法不得派任董事或監察人進駐上市公司,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對上市公司,甚至其輾轉投資的媒體實從產生任何實質控制力,亦無直接或間接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
三、除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須尋求穩健績優股外,壽險公司資金來自於保戶,為保障投資人,在維持一定收益及避免高風險性投資的衡量下,電信等大型績優股往往成為投資首選。實務上金融、保險業基於穩定收益考量而持有電信業股票,又金融、保險、電信等產業亦為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經常性之投資標的,故無論是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直接投資電信產業,或政府基金、國營事業透過投資金融、保險產業而持有電信產業股票,都是市場上的常態。
四、不論是政府基金、國營事業或金融、保險產業,於公開市場買賣股票都是基於財務考量的投資行為,亦會隨著市場景氣變化而改變持股類別的配置比例。若以固定比例規範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上限,不但難以預料,且在市場波動劇烈,金融、壽險資金加重電信業持股的情況下,非常容易超過。
五、基於黨政軍條款之精神係在禁止以直接、間接投資方式操縱媒體而介入媒體經營,為避免上述因財務考量之配置風險,建議間接持股比例放寬至10%,且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單純投資行為之持股比例不應納入計算。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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