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5350000

「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鬆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管制,減少行政干預,促進產業發展;同時強化行政透明度與公正性。該草案旨在調整現行過嚴的監理規範,使其更符合數位匯流環境下的市場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市場競爭中更具彈性與競爭力,解決目前高密度監理規範帶來的限制;同時有助於維護視聽多元性與消費者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消費者與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包括限縮否准申設理由、延長執照期限、增修評鑑與換照規定、強化行政透明度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鬆綁管制有助產業發展、提升競爭力;疑慮:監管鬆綁可能影響媒體品質、內容多樣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草案實施後的效果與市場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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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邱鎮軍、游顥等24人,有鑑於數位匯流環境業已成形,過往以傳播技術作為區別廣電媒體事業管制差異的思維已不合時宜。目前我國對衛星廣播事業的申設、評鑑、換照採高密度監理規範,有別於歐美國家之低密度監理,惟隨著網路媒體蓬勃發展,基於維護視聽多元性,當適度放寬衛廣事業經營監理,鼓勵其健全發展。另,近來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衛廣事業之申設、評鑑、換照和營運管理等行政措施屢屢引發爭議,不僅斲傷獨立機關專業客觀之公正性,對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造成妨礙,且嚴重影響消費者收視與選擇之權益,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鬆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管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維護廣電媒體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實有必要鬆綁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中不合時宜的管制規定,衡酌歐美國家對衛廣事業普遍採取低密度監理作法,本草案提出增修規定:
一、限縮通傳會否准衛廣事業申設之理由,以申請人對國家安全、產業整體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為由駁回申請者,須以有「明顯重大不利影響」為要件,申請人之資金及執行能力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修正為財務、技術及執行能力「明顯不足以實現營運計畫」。另增訂主管機關審查衛廣事業申請案與營運計畫變更案的期限規定,避免主管機關行政怠惰、拖延審查時間。(第十條、第十五條)
二、增修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規定,由現行六年延長為七年,使評鑑與換照時程不致重疊。(第十一條)
三、增修衛廣事業評鑑和換照規定,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衛廣事業得免受評鑑和逕予換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考量衛廣事業經營特性與對視聽眾市場的影響力,通傳會對業者所作之撤照或否准換照之處分,對媒體業者和民眾視聽權益影響甚深,造成損害亦難以回復,為維護業者和視聽眾權益,爰增訂衛廣業者就撤照處分、否准換照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時,於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前,仍得繼續營運之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五、為提升行政資訊透明化,增修諮詢委員名單及諮詢會議紀錄應公開之規定。(第二十條)
六、明定本法修正前,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尚於訴訟繫屬者,得繼續營運。(第六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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