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0920000

「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針對故意破壞通訊海纜等設施之犯罪工具或船舶沒收規定,以嚇阻不法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通訊穩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維護、通訊設施保護,解決犯罪工具或船舶之處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故意破壞通訊設施之犯罪者、相關船舶或機械設備所有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沒收規定可有效嚇阻故意破壞通訊設施之不法行為;疑慮:沒收標準與程序是否明確,是否影響船舶所有權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沒收規定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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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邱志偉等18人,電信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曾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一百十四年七月二日二次修正公布。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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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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