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草案,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草案參考相關法規,增訂刑罰及沒收規定,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安全管理,解決非法行為之處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或設備之管理單位、從事氣象工作之人員及非法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規範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罰則及沒收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嚇阻不法行為;疑慮:可能增加行政負擔,沒收規定之適用範圍有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可能引發之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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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考量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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