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調整財政收支劃分法,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不平衡問題,特別是南部地區承擔國家重化工業及能源供應任務,卻未能獲得相對應的財政支援。草案擬修正多條條文,以落實憲法關於地方經濟平衡發展的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中南部地區獲得更多的財政支援,解決地方財政困境,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財政結構,特別是中南部地區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至第六目,增訂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七目與第八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關於地方經濟平衡發展的原則,調整財政收支劃分,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疑慮:修法過程欠缺朝野雙方、中央與地方政府充足討論,可能造成財政結構失衡、施政項目受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謹慎評估各方意見,特別是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財政結構調整,以確保修法結果符合憲法及財劃法立法宗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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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議瑩、陳亭妃、許智傑、邱志偉等17人,鑑於南部地區如高雄長期承擔國家重化工業及能源供應等產業發展任務,卻未能獲得相對應的財政支援,為維持中央與地方財政之平衡,落實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有關「國家應地方經濟之平衡發展」之精神,並考量地方治理差異及人口、面積、產業、環境等因素,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現行法」),其修法過程欠缺朝野雙方、中央與地方政府充足討論,以致現行法有諸多重大缺失亂象,略以:
一、財政結構失衡:現行法第八條大幅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減少中央政府可運用的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結構,但並未同時檢討事權分配,導致地方獲得大筆收入挹注卻無相對應施政項目與人力編制,中央仍須負擔原有事務卻缺乏財源之困境。
二、施政項目受衝擊:中央政府的經常性收入將減少,影響到部分中央政府施政項目的預算額度,特別是國防支出、育兒津貼、租金補貼等將面臨嚴峻的刪減壓力,中央政府需要大幅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等支出,預計需要刪減約28%的彈性歲出。
三、內容矛盾與窒礙難行:現行法部分修正內容存在矛盾或不夠具體明確,造成執行上的困難。在計算地方統籌分配稅款時,出現公式錯誤,導致約345億元統籌分配稅款無法全數分配給地方政府之荒謬情事。
四、未考慮準備期影響預算執行:修法內容未考量應有的準備作業期間,不利於各級政府預算秩序的維持與執行。
五、重商輕農工,無視環境成本與部分縣市人民犧牲負擔,我國多數主要企業將總部及營業登記設於臺北市、新北市等商業為主要經濟活動之直轄市、縣市,卻將生產線及工廠設置於中南部,然而中南部直轄市、縣市,人民承受較高污染與高排碳量,應適度予以調整增加。
六、與憲法精神未符:現行法原意旨是為了落實憲法關於地方經濟平衡發展的原則。此次修法結果導致全國最富裕的臺北市增加416億元統籌稅款收入,為全國增加最多,相對之下,財政狀態較差縣市,以及負擔較高縣市則未能因此改善收入,修法結果不符合憲法及財劃法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本草案修正調整如下:
一、依民國一百十四年總統公布修正前條文修正現行條文。(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
二、長年經濟產業發展重北輕南下,中南部保留較多農業以支持國家糧食自主,然而經濟發展不均、人口「北漂」外流下,中南部的地方政府承受更多照顧老年人口責任,且相比臺北市,其他縣市管轄面積廣闊、治理需克服較大城鄉差距,卻無相應的財政支援,爰提案修正納入分配權數。(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至第六目)。
三、考量為國家總統經濟發展,少數直轄市、縣市負擔較高的發電與環境成本,造成當地居民承受國家發電與重化工業造成的大量碳排放結果,爰增訂依縣市發電量佔比分配全數,並增訂前一年度排碳量最高之直轄市、縣(市)之分配權重規定,以平衡區域發展、撥充地方政府處理環境污染及居民健康風險負擔所需經費。(增訂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七目與第八目)。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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