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針對中國籍人士因旅行文件問題滯留台灣,擬延長收容期間並增設定期審查機制,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現行收容期間上限為150日,修正案擬增列延長收容或再收容的但書與定期審查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政府機關有效執行強制出境,解決中國籍人士長期滯留台灣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國籍人士在台灣的停留與強制出境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增列延長收容或再收容的但書與定期審查規範,明確將原屬地區有關機關拒絕、拖延或未能提供旅行文件列為法定障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收容期間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疑慮:延長收容期間可能涉及人權問題,定期審查機制是否能有效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涉及國家安全、人權與司法監督等面向,審議過程需謹慎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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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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