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針對中國籍人士因旅行文件問題滯留台灣,擬延長收容期間並增設定期審查機制,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現行收容期間上限為150日,修正案擬增列延長收容或再收容的但書與定期審查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政府機關有效執行強制出境,解決中國籍人士長期滯留台灣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國籍人士在台灣的停留與強制出境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增列延長收容或再收容的但書與定期審查規範,明確將原屬地區有關機關拒絕、拖延或未能提供旅行文件列為法定障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收容期間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疑慮:延長收容期間可能涉及人權問題,定期審查機制是否能有效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涉及國家安全、人權與司法監督等面向,審議過程需謹慎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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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羅美玲、楊曜等24人,鑑於近期發生部分中國籍人士因原屬地區有關機關未能提供必要旅行文件,致我國無法執行強制出境,形同長期滯留境內,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現行規定收容期間僅設一百五十日上限,尚不足以因應此種蓄意阻撓情形,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九項,增列延長收容或再收容之但書與定期審查規範。
二、明確將原屬地區有關機關拒絕、拖延或未能提供旅行文件列為法定障礙,使延長或再收容有明確法律依據,避免期限屆滿即生事實滯留。
三、設置法院每90日定期審查機制,於障礙未除前持續司法監督,認無繼續必要時即裁定停止收容,以落實比例原則與受收容人之權利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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