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9870000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強化文化資產的保存、活化與傳承,健全文化資產保存體系,提升專業與協作能量。草案修正多個條文,完善暫定古蹟與考古遺址的保護程序,強化公有部門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解決現行法規在專業人力、保存程序與管理責任上的不足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的公有部門、專業人員與民間參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個條文,包括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與第一百零一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文化資產保存體系,提升專業與協作能量;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公有部門的財政負擔,民間參與與資源投入的擴大範圍可能需要更明確的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修正條文的意見與反應,確保文化資產保存與土地利用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莊瑞雄等16人,鑒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在專業人力、保存程序與管理責任上仍有不足,且《文化基本法》第九條已明定文化之保存、活化及傳承為國家政策原則,為健全文化資產保存體系、提升專業與協作能量、完善暫定古蹟與考古遺址之保護程序並強化公有部門責任,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落實《文化基本法》精神,明確保存責任:修正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強化文化保存、活化與傳承之原則,並要求公有文化資產應編列預算,確保保存修復具財政依據。
二、建立專業資格與協作機制: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建立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人員資格檢定與證照制度;並於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增列行政法人與學校為受託主體,提升專業能量與跨域合作。
三、完善保存程序與暫定古蹟保護: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明定公有建築逾五十年須經文化資產評估,並建立暫定古蹟期間管理、調查與補償程序,確保保存及時性與正當性。
四、強化防災與管理維護:修正第二十三條,增列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為古蹟管理維護項目,提升防護能量。
五、健全容積移轉與開發審查機制:修正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完善容積移轉制度及考古遺址開發評估,確保文化保存與土地利用平衡。
六、推動列冊普查與文化景觀保存:修正第六十條,明確主管機關普查與列冊追蹤責任,作為後續審查基礎。
七、促進民間參與與資源投入:修正第一百零一條,擴大出資贊助文資修復與管理之主體範圍,並明定專款專用原則,鼓勵社會共同參與文化資產保存。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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