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維護民生安全。草案擬具增訂過失毀壞氣象設施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與處置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減少氣象設施受損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或設備相關人員、企業和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第四項和第六項,分別規範過失毀壞氣象設施罰則和犯罪工具沒收與處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規定,有助嚇阻不法行為,維護民生安全;疑慮:規定可能過度限制或濫用權力,影響民眾或企業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草案對民生和產業的影響,確保規定合理且合乎比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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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等18人,為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危害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之不法行為樣態及處罰。
二、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隱患。
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氣象設施或設備對民生之重要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民生韌性。
四、為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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