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因過失或故意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防護。草案擬針對過失或故意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行為,增訂處罰規定及沒收相關工具之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管理,解決國家安全與民眾權益之維護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與設備之管理單位、民眾與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因過失或故意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處罰規定及沒收相關工具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防護,維護國家安全與民眾權益;疑慮:增訂罰則可能影響產業發展,執法機關之執行困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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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吳琪銘等21人,鑒於海纜為攸關民眾生活權益與國家安全之重要基礎設施,惟近年來屢屢出現權宜輪破壞我國海纜之情形,嚴重影響我國海嘯及地震預警之時效,更有甚者,將危及我國之國家安全,故為強化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防護,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以嚇阻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本法針對過失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此一犯罪態樣未定有罰則,為強化我國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保護,故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處罰規定。
二、另參酌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故意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犯罪態樣,於本條增訂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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