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對故意破壞海纜等犯罪行為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的沒收規定,以強化海纜保護,嚇阻不法行為。該修正案旨在解決近年來權宜輪破壞我國海纜的問題,維護國家安全和民生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和民生權益的維護,解決海纜破壞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所有者、相關產業和從業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犯罪物沒收規定,詳述沒收對象和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海纜保護,維護國家安全和民生權益;疑慮:沒收規定可能涉及財產權益爭議,影響相關產業或個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意見,平衡國家安全與財產權益的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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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有鑑於海纜為攸關民眾生活權益與國家安全之重要基礎設施,惟近年來屢屢出現權宜輪破壞我國海纜之情形,不但危害我國聯外通訊,影響民生,更嚴重衝擊我國之國家安全。是故為強化海纜保護,嚇阻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之不法行為,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屢屢出現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之行為,不但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更已危及我國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此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問題,爰擬具本法第七十二條之修正草案,增訂犯罪物沒收之規定。
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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