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對因過失損壞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正常運作之處罰規定,以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草案擬針對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的行為增加罰則,並規範對相關犯罪所使用工具的沒收與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防災體系及公共安全,解決氣象設施及設備被破壞或非法干擾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及設備的運作與安全維護相關人員、違法破壞氣象設施設備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新增第四項和第六項,分別就處罰規定和沒收程序進行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處罰規定可加強氣象設施安全保障;疑慮:可能增加執法機關的工作量和權責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平衡安全需求與執法權責,避免過度擴權或執法漏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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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鑒於氣象設施及設備之正常運作,對國家防災體系及公共安全均具重要性,然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功能之行為,尚未設有罰則,顯有不足。為補強規範,增訂相關處罰機制,以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防護,於第四項增列對因過失損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正常運作之處罰規定。
二、近年權宜輪多次違規破壞我國海底電纜,影響海嘯與地震預警之即時性,甚而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遏阻此類不法,爰於第六項增訂對相關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明定沒收與處置之規定。若沒收物具經濟價值,通常實務上採拍賣或變價方式處理;惟考量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所用之工具(如船舶)多因噸位龐大或其他因素不易保管,或為非我國籍船舶而缺乏船籍資料致難以拍賣,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依個案情況就沒收物性質、保管方式及地點等條件,以專案報准後之方式迅速處置。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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